
保障内容
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或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后因非意外的原因在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列的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符合一项以上重大疾病时,该给付以一次为限),给付后该种重大疾病对应组别的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同时,本合同现金价值降低为零,并不再承担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疾病终末期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金以及中症疾病保险金责任。
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55000
在本公司已按合同的约定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情况下,被保险人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180天后,在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列的除首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组别中的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10%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符合一项以上重大疾病时,该给付以一次为限),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60000
在本公司已按合同的约定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情况下,被保险人自第二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180天后,在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列的除前述二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组别中的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20%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符合一项以上重大疾病时,该给付以一次为限),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四次重大疾病保险金60000
在本公司已按合同的约定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情况下,被保险人自第三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180天后,在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列的除前述三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组别中的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20%给付第四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符合一项以上重大疾病时,该给付以一次为限),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五次重大疾病保险金60000
在本公司已按合同的约定给付第四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情况下,被保险人自第四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180天后,在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列的除前述四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组别中的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20%给付第五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符合一项以上重大疾病时,该给付以一次为限),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六次重大疾病保险金60000
在本公司已按合同的约定给付第五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情况下,被保险人自第五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180天后,在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列的除前述五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组别中的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20%给付第六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符合一项以上重大疾病时,该给付以一次为限),同时本合同终止。
中症疾病保险金25000
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或在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后因非意外的原因在保险公司指定的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列明的一种或多种中症疾病,针对被保险人被确诊的每项中症疾病,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每种中症疾病限给付一次,给付后该种中症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不同中症疾病可以多次给付,但本合同的中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两次为限。当累计给付的中症疾病保险金达到两次时,中症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
轻症疾病保险金15000
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或在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后因非意外的原因在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列明的一种或多种轻症疾病,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继续有效。(每种轻症疾病限给付一次,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保险责任终止。不同轻症疾病可以多次给付,但本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当累计给付的轻症疾病保险金达到三次时,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
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 按照条款约定 已交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或在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后因非意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以下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于年满 18 周岁生日当日 24 时之前身故或全残,按已交纳本合同累计保险费金额(不计息)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二)被保险人于年满 18 周岁生日当日 24 时后身故或全残,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内因非意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已交纳本合同累计保险费金额(不计息)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按照条款约定 已交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或在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后因非意外的原因在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按以下约定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于年满 18 周岁生日当日 24 时之前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按已交纳本合同累计保险费金额(不计息)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二)被保险人于年满 18 周岁生日当日 24 时之后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内因非意外的原因在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按已交纳本合同累计保险费金额(不计息)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轻症疾病或中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豁免后期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或在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后因非意外的原因在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列明的一种或多种轻症疾病或中症疾病,则自确诊日后首个本合同的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开始,直至本合同最后一次保险费约定交纳日止,豁免前述期间内本合同应交纳的保险费。保险公司视豁免的保险费为已交纳的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若附加二次恶性肿瘤疾病保险,还享受的保障: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或在本附加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后因非意外的原因在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合同列明的一种或多种轻症疾病或中症疾病,则自确诊日后首个本附加合同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开始,直至本附加合同最后一次保险费约定交纳日止,保险公司豁免前述期间内本附加合同应交纳的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继续有效。
被保险人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 豁免后期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或在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后因非意外的原因在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列明的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则自确诊日后首个本合同的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开始,直至本合同最后一次保险费约定交纳日止,豁免前述期间内本合同应交纳的保险费。保险公司视豁免的保险费为已交纳的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若附加二次恶性肿瘤疾病保险,还享受的保障: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或在本附加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后因非意外的原因在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合同列明的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则自确诊日后首个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开始,直至本附加合同最后一次保险费约定交纳日止,保险公司豁免前述期间内本附加合同应交纳的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继续有效。
投保人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可选) 豁免后期保险费 已交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即投保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或本附加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90天后因非意外的原因在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合同所列的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则自确诊日后首个被豁免合同的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开始,至被豁免合同最后一次保险费约定交纳日止,豁免前述期间内被豁免合同投保人应交纳的被豁免合同的保险费。保险公司视豁免的保险费为前述投保人已交纳的保险费。被豁免合同继续有效,本附加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即投保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90天内因非意外的原因在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合同列明的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将向投保人返还投保人已交纳本附加合同累计保险费金额(不计息),同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投保人中症疾病豁免保险费(可选) 豁免后期保险费 已交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即投保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或在本附加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90天后因非意外的原因在保险公司指定的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合同列明的一种或多种中症疾病,则自确诊日后首个被豁免合同的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开始,至被豁免合同最后一次保险费约定交纳日止,豁免前述期间内被豁免合同投保人应交纳的被豁免合同的保险费。保险公司视豁免的保险费为前述投保人已交纳的保险费。被豁免合同继续有效,本附加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即投保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90天内因非意外的原因在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合同列明的一种或多种中症疾病,将向投保人返还投保人已交纳本附加合同累计保险费金额(不计息),同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投保人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可选) 豁免后期保险费 已交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即投保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或本附加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90天后因非意外的原因在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合同所列的一种或多种轻症疾病,则自确诊日后首个被豁免合同的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开始,至被豁免合同最后一次保险费约定交纳日止,豁免前述期间内被豁免合同投保人应交纳的被豁免合同的保险费。保险公司视豁免的保险费为前述投保人已交纳的保险费。被豁免合同继续有效,本附加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即投保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90天内因非意外的原因在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合同列明的一种或多种轻症疾病,保险公司将向投保人返还投保人已交纳本附加合同累计保险费金额(不计息),同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投保人身故或全残豁免保险费(可选) 豁免后期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即投保人)在保险期间内身故或全残,则自被保险人身故或确定全残后首个被豁免合同的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开始,至被豁免合同最后一次保险费约定交纳日止,保险公司豁免前述期间内被豁免合同投保人应交纳的被豁免合同的保险费。保险公司视豁免的保险费为前述投保人已交纳的保险费。被豁免合同继续有效,本附加合同终止。
投保人疾病终末期豁免保险费(可选) 豁免后期保险费 已交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即投保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或在本附加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90天后因非意外的原因在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则自确诊日后首个被豁免合同的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开始,至被豁免合同最后一次保险费约定交纳日止,豁免前述期间内被豁免合同投保人应交纳的被豁免合同的保险费。保险公司视豁免的保险费为前述投保人已交纳的保险费。被豁免合同继续有效,本附加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即投保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90天内因非意外的原因在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保险公司将向投保人返还投保人已交纳本附加合同累计保险费金额(不计息),同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第二次恶性肿瘤保险金(可选)0
若附加二次恶性肿瘤疾病保险,则享受的保障:
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后被确诊初次发生恶性肿瘤,且在确诊之日后生存满三年或三年以上的情况下,若被保险人在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仍处于恶性肿瘤状态,则保险公司将按照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二次恶性肿瘤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可选) 0 已交附加险保险费
若附加二次恶性肿瘤疾病保险,则享受的保障:
在第十个保单周年日之前,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或在本附加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后,因非意外的原因在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合同列明的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则保险公司将按照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5%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本项责任终止。
若附加二次恶性肿瘤疾病保险,则享受的保障:
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内因非意外的原因在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合同列明的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将按投保人已交纳的本附加合同累计保险费数额(不计息)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未成年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可选) 已交附加险保险费
若附加二次恶性肿瘤疾病保险,则享受的保障: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身故或全残,并且未满18周岁(不含18周岁生日),保险公司按已交纳本附加合同累计保险费金额(不计息)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未成年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可选) 已交附加险保险费
若附加二次恶性肿瘤疾病保险,则享受的保障: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在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并且未满18周岁(不含18周岁生日),保险公司按已交纳本附加合同累计保险费金额(不计息)给付未成年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您拥有的权利
复效
若因某些特殊原因未及时缴纳保费,导致保单停效,自停效之日起两年内,可办理相关手续使保单复效。
犹豫期退保
犹豫期退保指投保人在合同约定的犹豫期内的退保。通常会扣除工本费后无息退还全部保费。
退保
保险合同沒有完全履行时,经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申请,保险人同意,解除双方由合同确定的法律关系,犹豫期后退保有损失,保险人按合同的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保单变更
在保单有效期内,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同意,可以修改保单的有关内容。
索赔
指当保险标的遭受承保责任范围内的风险损失或伤害时,被保险人/受益人有权向保险人提出索赔。
保单贷款
指投保人将所持有的保单抵押给保险公司,按照保单现金价值的一定比例获得资金的一种借贷方式。由于质押贷款过程中客户的保险保障不受影响,所以保单依然有效。
投保须知
1. 投保前请您仔细阅读: 产品条款 费率表 客户告知书 保单样本
2. 免除责任、保障责任、犹豫期、费用扣除、退保、保险单现金价值、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等内容详见产品条款,请务必仔细阅读 产品条款及电子保单的特别约定。
3. 本产品由复星联合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保,目前该公司在广东、北京、上海、四川设有分支机构。本产品仅限在设有分支机构的区域销售。
4. 本产品承保年龄限为出生满30天-50 周岁(含30天、50周岁),且交费期满不能超过65周岁。
5. 本产品针对投保人的年龄为18-50周岁(含18、50周岁),投保人年龄大于50周岁不能附加《复星联合附加投保人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条款》,且在缴费期满时不能超过70岁(即≤70岁)。
6. 本产品支持1-4类职业投保,职业查询详见职业表。
7. 本产品最低保额5万元,最高保额限制:0-5周岁,30万元;6-17周岁,50万元;18-40周岁,100万元;41-45周岁,40万元;46-50周岁,30万元。
8. 基本保额55-100万,仅限为本人投保。
9. 本产品犹豫期15天。在本合同的犹豫期15天内您要求解除本合同的,将向您无息退还保险费。
10. 本产品提供电子保单,电子保单效力同纸质保单,纸质保单寄送仅支持按照保单中地址进行寄送。
11. 本产品支持为本人、父母、子女、配偶投保。
12. 本产品针对不同缴费期限支持的投保年龄,具体投保年龄请点击本链接。
13. 投保本产品的客户可免费加入“健康星”会员俱乐部,且单张保单基本保额≥30万,可享有额外的健康服务,详见《健康服务说明》。
14. 针对医保卡代刷客户,本产品不受理承保,客户也无需进行补充告知。
15. 本产品相关条款报备文件编号为复星联合健康保险(2019)疾病保险006号,复星联合健康保险(2018)疾病保险064号,复星联合健康保险(2019)疾病保险0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