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保障内容
身故保险金 已交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导致身故,且身故时年满十八周岁,保险公司将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导致身故,且身故时未满十八周岁,保险公司将按累计已交纳的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将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符合一项以上重大疾病时,该给付以一次为限),给付后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保险公司已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情况下,若被保险人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180天后,经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除首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组别中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将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符合一项以上重大疾病时,该给付以一次为限),给付后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保险公司已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和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情况下,若被保险人自第二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180天后,经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除首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和第二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组别中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将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符合一项以上重大疾病时,该给付以一次为限),本合同效力终止。
首次轻症疾病保险金30000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保险公司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符合一项以上轻症疾病时,该给付以一次为限),给付后该轻症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二次轻症疾病保险金30000
在保险公司已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首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的情况下,若被保险人自首次轻症疾病确诊之日起满180天后,经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除首次轻症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它组别中的任何一种轻症疾病,保险公司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第二次轻症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符合一项以上轻症疾病时,该给付以一次为限),轻症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终止。
重大疾病或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豁免后期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符合“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或“首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条件,则保险公司自被保险人经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或轻症疾病的下一个保险费应交日开始,豁免本合同应交纳的各期保险费至交费期限届满为止。
首组重大疾病医疗费用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者在等待期后因患疾病,经医院初次确诊罹患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在医院经专科医生诊断必须接受门急诊或者住院治疗的,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在医院(不含医院的特需门诊和国际医疗部)接受治疗期间发生的,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与治疗该重大疾病相关的医疗必需且合理的门急诊医疗费用和住院医疗费用,保险公司按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首组重大疾病医疗费用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符合一组以上重大疾病,该给付以一组为限)。
第二组重大疾病医疗费用保险金
在保险公司已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首组重大疾病医疗费用保险金的情况下,若被保险人自首组首个被确诊的重大疾病初次确诊之日起满180天后,经医院初次确诊罹患本合同约定的除首组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组别中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在医院经专科医生诊断必须接受门急诊或者住院治疗的,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在医院(不含医院的特需门诊和国际医疗部)接受治疗期间发生的,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与治疗该重大疾病相关的医疗必需且合理的门急诊医疗费用和住院医疗费用,保险公司按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第二组重大疾病医疗费用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符合一组以上重大疾病,该给付以一组为限)。
第三组重大疾病医疗费用保险金
在保险公司已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首组重大疾病医疗费用保险金和第二组重大疾病医疗费用保险金的情况下,若被保险人自第二组首个被确诊的重大疾病初次确诊之日起满180天后,经医院初次确诊罹患本合同约定的除首组重大疾病所属组别和第二组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组别中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在医院经专科医生诊断必须接受门急诊或者住院治疗的,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在医院(不含医院的特需门诊和国际医疗部)接受治疗期间发生的,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与治疗该重大疾病相关的医疗必需且合理的门急诊医疗费用和住院医疗费用,保险公司按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第三组重大疾病医疗费用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符合一组以上重大疾病,该给付以一组为限)。
投保人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 豁免后期保险费 已交保险费
若投保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或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后首次发病并经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则保险公司自投保人被确诊首次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之日的下一个保险费应交日开始,豁免主合同及其附加合同后续应交纳的各期保险费至交费期限届满为止。
若投保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内(包括第180天)因疾病导致首次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保险公司向您无息返还本附加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投保人身故豁免保险费 豁免后期保险费 已交保险费
若投保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或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后因疾病导致身故,则保险公司自投保人身故的下一个保险费应交日开始,豁免主合同及其附加合同后续应交纳的各期保险费至交费期限届满为止。
若投保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内(包括第180天)因疾病导致身故,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保险公司向您无息返还本附加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投保人全残豁免保险费 豁免后期保险费 已交保险费
若投保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或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后因疾病导致全残,则保险公司自投保人全残的下一个保险费应交日开始,豁免主合同及其附加合同后续应交纳的各期保险费至交费期限届满为止。
若投保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内(包括第180天)因疾病导致全残,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保险公司向您无息返还本附加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投保人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豁免后期保险费 已交保险费
若投保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或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后首次发病并经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则保险公司自投保人被确诊首次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之日的下一个保险费应交日开始,豁免主合同及其附加合同后续应交纳的各期保险费至交费期限届满为止。
若投保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内(包括第180天)因疾病导致首次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保险公司向您无息返还本附加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恶性肿瘤保险金100000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不论一种或多种),若被保险人自上述特定疾病确诊之日起满180天后,又经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有恶性肿瘤,保险公司将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恶性 肿瘤保险金,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特定疾病保险金100000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有恶性肿瘤,若被保险人自恶性肿瘤确诊之日起满180天后,又经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有本附 加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保险公司将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符合一项以上特定疾病时,该给付以一次为限),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恶性肿瘤复发和持续保险金100000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有恶性肿瘤,且在确诊之日后生存满五年或五年以上的情况下,若被保险人经专科医生确诊仍处于恶性肿瘤状态,则本公司将按照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恶性肿瘤复发和持续保险金,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被保险人重大疾病或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豁免后期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或轻症疾病(不论一种或多种),则保险公司自被保险人经专科医 生确诊首次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或轻症疾病的下一个保险费应交日开始,豁免本附加合同应交纳的各期保险费至交费期限届满为止。
您拥有的权利
复效
若因某些特殊原因未及时缴纳保费,导致保单停效,自停效之日起两年内,可办理相关手续使保单复效。
犹豫期退保
犹豫期退保指投保人在合同约定的犹豫期内的退保。通常会扣除工本费后无息退还全部保费。
退保
保险合同沒有完全履行时,经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申请,保险人同意,解除双方由合同确定的法律关系,犹豫期后退保有损失,保险人按合同的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保单变更
在保单有效期内,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同意,可以修改保单的有关内容。
索赔
指当保险标的遭受承保责任范围内的风险损失或伤害时,被保险人/受益人有权向保险人提出索赔。
投保须知
1. 投保前请您仔细阅读: 产品条款 费率表 客户告知书 保单样本
2. 免除责任、保障责任、犹豫期、费用扣除、退保、保险单现金价值、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等内容详见产品条款,请务必仔细阅读 产品条款及电子保单的特别约定。
3. 本产品由弘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保,目前该公司在北京、河南、江苏、上海设有分支机构。本产品仅限在设有分支机构的区域销售。
4. 本产品承保年龄为出生满30天-55周岁(含30天、55周岁)。未成年人累计意外身故保额以保监会规定为准。
5. 本产品针对投保人的年龄为18-44周岁(含18、44周岁),可选择附加《弘康附加投保人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条款》。且要求交费期满投保人年龄需要小于65周岁。
6. 18周岁及以上人士只能由本人或配偶为其投保。
7. 本产品为组合产品,包含多倍保重大疾病保险及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附加恶性肿瘤/特定疾病、附加恶性肿瘤新发/复发/持续。其中多倍保重大疾病保险保额最低10万元,最高保额限制:0-17周岁,50万元;18-40周岁,60万元;41-45周岁,30万元;46-50周岁,20万元;51-55周岁,10万元;多倍保重大疾病保险可单独购买,若同时投保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重大疾病医疗保险保额为300万元。恶性肿瘤/特定疾病保额和恶性肿瘤新发/复发/持续保额必须至少选其中一个。
8. 河南地区投保客户年龄必须为45周岁及以下(含45周岁),累计寿险风险保额≤30 万,累计重疾风险保额≤30 万。
9. 重疾医疗免赔额规定:多倍保保额为50万元及以下的,重疾医疗免赔额同多倍保保额,若多倍保保额超过50万元,则重疾医疗免赔额以50万元为限。
10. 重疾医疗赔付比例规定:若被保险人享有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并且已获得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补偿,给付比例为100%;若被保险人没有获得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补偿,给付比例为70%。
11. 若保险公司已按合同约定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则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降低为零,同时,身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与轻症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均终止,保险公司仅继续承担重大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12. 本产品每组轻症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给付后该组轻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轻症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以两次为限,当累计给付达到两次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13. 若被保险人同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定义和轻症疾病定义的,保险公司仅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14. 本产品不支持河南省的林州市、辉县市、济源、三门峡、偃师、禹州、鲁山县、内乡县、漯河市、西平县、罗山县、沈丘县、郸城县、虞城县、浚县地区的客户投保。
15. 重大疾病医疗保险为1年期产品,每人仅限投保1份,可续保至105岁。
16. 本产品生效日期为银行扣款成功次日,首期和续期银行一致。
17. 本产品仅提供电子保单,若客户需要纸质保单,请预约寿险顾问留下联系方式。
18. 本产品不支持外籍人士购买。
19. 本产品相关条款报备文件编号为:弘保发[2018]236号-4,弘保发[2019]169号,弘保发[2019]17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