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保障内容
轻症疾病保险金12500 已交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或在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后因非意外的原因在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列明的一种或多种轻症疾病,保险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5%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每种轻症疾病限给付一次,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保险责任终止。不同轻症疾病可多次给付,累积给付以三次为限。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内因非意外的原因在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列明的一种或多种轻症疾病,保险公司将按投保人已交纳的本合同累计保险费金额(不计息)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基本重大疾病保险金 已交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或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后因非意外的原因在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列的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保险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基本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内因非意外的原因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列明的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本公司将按投保人已交纳本合同累计保险费金额(不计息)给付基本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额外重大疾病保险金 按照条款约定
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或在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后因非意外的原因在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列明的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保险公司在给付基本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同时,按照如下约定给付额外重大疾病保险金。
(1)被保险人在80周岁前(不含80周岁)发生过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且保险公司已因此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的情况下,保险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额外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2)被保险人在80周岁前(不含80周岁)发生过保险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且保险公司已因此给付两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的情况下,保险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额外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3)被保险人在80周岁前(不含80周岁)发生过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且保险公司已因此给付三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的情况下,保险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额外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 现金价值 已交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或者于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后因非意外的原因导致身故,保险公司按该被保险人身故时相应的现金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内因非意外的原因导致身故,保险公司将按投保人已交纳的本合同累计保险费金额(不计息)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豁免后期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或在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后因非意外的原因在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列明的一种或多种轻症疾病,则自确诊日后首个本合同的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开始,直至本合同最后一次保险费约定交纳日止,保险公司豁免前述期间内本合同应交纳的保险费。保险公司视豁免的保险费为已交纳的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投保人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 豁免后期保险费 已交保险费
若投保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或本附加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后因非意外的原因在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合同所列的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保险公司豁免相应豁免保险费期间内该投保人名下被豁免保险凭证载明的应交保险费,本公司视豁免的保险费为已交纳的保险费,同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若投保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内(含180天)因非意外的原因在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合同列明的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将按投保人已交纳的本附加合同累计保险费数额(不计息)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投保人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豁免后期保险费 已交保险费
若投保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或在本附加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后因非意外的原因在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合同列明的一种或多种轻症疾病,保险公司豁免相应豁免保险费期间内该投保人名下被豁免保险凭证载明的应交保险费,保险公司视豁免的保险费为已交纳的保险费,同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若投保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内因非意外的原因在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合同列明的一种或多种轻症疾病,保险公司将按投保人已交纳的本附加合同累计保险费数额(不计息)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投保人身故豁免保险费 豁免后期保险费 已交保险费
若投保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或在本附加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后因非意外的原因导致身故,保险公司豁免相应豁免保险费期间内该投保人名下被豁免保险凭证载明的应交保险费,保险公司视豁免的保险费为已交纳的保险费,同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若投保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内因非意外的原因导致身故,保险公司将按投保人已交纳的本附加合同累计保险费数额(不计息)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投保人失能豁免保险费 豁免后期保险费 已交保险费
若投保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原因,或在本附加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后因非意外的原因,经双方约定的医疗或鉴定机构鉴定确认,被认定为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即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且该状态持续一百八十天以上的,保险公司豁免相应豁免保险费期间内该投保人名下被豁免保险凭证载明的应交保险费,保险公司视豁免的保险费为已交纳的保险费,同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若投保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内因非意外的原因,经双方约定的医疗或鉴定机构鉴定确认,被认定为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即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且该状态持续一百八十天以上的,保险公司将按投保人已交纳的本附加合同累计保险费数额(不计息)给付失能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您拥有的权利
复效
若因某些特殊原因未及时缴纳保费,导致保单停效,自停效之日起两年内,可办理相关手续使保单复效。
犹豫期退保
犹豫期退保指投保人在合同约定的犹豫期内的退保。通常会扣除工本费后无息退还全部保费。
退保
保险合同沒有完全履行时,经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申请,保险人同意,解除双方由合同确定的法律关系,犹豫期后退保有损失,保险人按合同的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保单变更
在保单有效期内,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同意,可以修改保单的有关内容。
索赔
指当保险标的遭受承保责任范围内的风险损失或伤害时,被保险人/受益人有权向保险人提出索赔。
保单贷款
指投保人将所持有的保单抵押给保险公司,按照保单现金价值的一定比例获得资金的一种借贷方式。由于质押贷款过程中客户的保险保障不受影响,所以保单依然有效。
投保须知
1. 投保前请您仔细阅读: 产品条款 费率表 客户告知书 保单样本
2. 免除责任、保障责任、犹豫期、费用扣除、退保、保险单现金价值、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等内容详见产品条款,请务必仔细阅读 产品条款及电子保单的特别约定。
3. 本产品由复星联合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保,目前该公司在广东、北京、上海、四川设有分支机构。本产品仅限在设有分支机构的区域销售。
4. 本产品承保年龄限为出生满30天-50 周岁(含30天、50周岁),且交费期满不能超过65周岁。
5. 本产品未成年人仅限父母为其投保。
6. 本产品针对投保人的年龄为18-60周岁(含18、60周岁),投保人年龄大于50周岁不能附加《复星联合附加投保人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条款》,且在缴费期满时不能超过70岁(即≤70岁)。
7. 本产品支持1-4类职业投保,职业查询详见职业表。
8. 本产品最低保额5万元,最高保额限制:0-5周岁,30万元;6-40周岁,50万元;41-45周岁,40万元;46-50周岁,30万元。
9. 本产品犹豫期15天。在本合同的犹豫期15天内您要求解除本合同的,将向您无息退还保险费。
10. 本产品提供电子保单,电子保单效力同纸质保单,纸质保单寄送仅支持按照保单中地址进行寄送。
11. 本产品不支持外籍人士投保。
12. 针对医保卡代刷客户,本产品不受理承保,客户也无需进行补充告知。
13. 本产品的直系亲属范围为:父母。
14. 投保本产品的客户可免费加入“健康星”会员俱乐部,且单张保单基本保额≥30万,可享有额外的健康服务详见《健康服务说明》。
15. 本产品相关条款报备文件编号为复星联合健康保险发〔2018〕16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