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保障内容
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100000已交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110种)中的任意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将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确诊首次患有合同定义的重疾中的任意一种或多种,将按已交保险费给付重疾保险金,合同终止。
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100000
若被保险人自第一次重大疾病确诊日180日后(不含当日),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所定义的且与第一次确诊的重大疾病所属不同组别中的重大疾病(110种)中的任意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将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100000
若被保险人自第二次重大疾病确诊日 180 日后(不含当日),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所列的且与前两次确诊的重大疾病均所属为不同组别中的重大疾病(110种)中的任意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将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第四次重大疾病保险金100000
若被保险人自第三次重大疾病确诊日180日后(不含当日),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所定义的且与前三次确诊的重大疾病均所属为不同组别中的重大疾病(110种)中的任意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将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第四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第五次重大疾病保险金100000
若被保险人自第四次重大疾病确诊日 180 日后(不含当日),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所定义的且与前四次确诊的重大疾病均所属为不同组别中的重大疾病(110种)中的任意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将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第五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第六次重大疾病保险金100000
若被保险人自第五次重大疾病确诊日 180 日后(不含当日),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所定义的且与前五次确诊的重大疾病均所属不同组别中的重大疾病(110种)中的任意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将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第六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额外重大疾病保险金20000
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90天)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若被保险人于50周岁后的第一个保险单周年日(含当日)之前,且第10个保险单周年日(不含该日)之前,确诊首次患有合同所列的重疾中的任意一种或多种,将按基本保险金额20%给付额外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仅给付一次。
第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30000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40种)的任意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向被保险人给付第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
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确诊首次患有合同定义的轻症中的任意一种或多种,不给付轻症保险金,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
第二次轻症疾病保险金35000
若被保险人自第一次轻症疾病确诊日后,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所定义的且与第一次确诊的轻症疾病不同种类的轻症疾病(40种)的任意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5%向被保险人给付第二次轻症疾病保险金。
第三次轻症疾病保险金40000
若被保险人自第二次轻症疾病确诊日后,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所定义的且与前两次确诊的轻症疾病均为不同种类的轻症疾病(40种)的任意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40%向被保险人给付第三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次数以3次为限,给付3次后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
中症疾病保险金50000责任终止
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90天)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确诊首次患有合同定义的中症疾病(25种)中的任意一种或多种,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中症保险金。每种中症疾病仅给付一次中症保险金,累计给付次数以2次为限,给付2次后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
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确诊首次患有合同定义的中症疾病中的任意一种或多种,不给付中症保险金,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
身故保险金已交保险费/基本保额 已交保险费
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90天)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将按以下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1)若身故时未满18周岁的,将按已为被保险人支付的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
(2)若身故时已年满18周岁(含)的,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将按已交保险费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高残/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已交保险费/基本保额 已交保险费
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90天)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高度残疾或确诊首次达到合同定义的疾病终末期阶段,将按以下约定给付保险金,合同终止:
(1)若未满18周岁的,将按已为被保险人支付的保险费给付保险金。
(2)若已年满18周岁(含)的,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
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高度残疾或确诊首次达到合同定义的疾病终末期阶段,将按已交保险费给付高残或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重疾、中症、轻症豁免保险费 豁免后期保险费
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90天)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确诊首次患有合同定义的重疾/轻症/中症中的任意一种或多种,自确诊日后首个保险费到期日开始至最后一期保险费到期日止,豁免上述期间内应支付的保险费。
第一次恶性肿瘤保险金(可选)已交保险费 已交保险费
等待期(90天)后,确诊首次患有合同定义的恶性肿瘤中的任意一种或多种,将按已交保费给付第一次恶性肿瘤保险金。
等待期内,确诊首次患有合同定义的恶性肿瘤中的任意一种或多种,将按已交保险费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合同终止。
第二次恶性肿瘤保险金(可选)0
自第一次恶性肿瘤确诊日起3年后(不含当日),再次确诊患有合同定义的恶性肿瘤中的任意一种或多种(承担恶性肿瘤新发、复发、转移和持续状态),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二次恶性肿瘤保险金。
第三次恶性肿瘤保险金(可选)0
自第二次恶性肿瘤确诊日起3年后(不含当日),再次确诊患有合同定义的恶性肿瘤中的任意一种或多种(承担恶性肿瘤新发、复发、转移和持续状态),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三次恶性肿瘤保险金,合同终止。
恶性肿瘤豁免保险费(可选)豁免后期保险费
等待期(90天)后在我们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有合同定义的恶性肿瘤中的任意一种或多种,自确诊日后首个保险费到期日开始至最后一期保险费到期日止,豁免上述期间内您应支付的本附加险保险费,本项保险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
投保人豁免保险费(可选)豁免后期保险费 已交保险费
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90天)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确诊首次患有附加合同定义的重疾/轻症/中症中的任意一种或多种,或身故/高残/达到疾病终末期状态,将豁免自确诊或身故/高残/达到疾病终末期之日起主险合同及保险期间超过1年的附加合同的续期保险费,附加合同终止。
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确诊首次患有附加合同定义的重疾/轻症/中症中的任意一种或多种,或身故/高残/达到疾病终末期状态,将无息返还累计已交纳的附加合同的保险费,附加合同终止。
投保人重大疾病/身故/高度残疾/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可选)已交保险费
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确诊首次患有附加合同定义的重疾,或身故/高残/达到疾病终末期状态,将无息返还累计已交纳的附加合同的保险费,附加合同终止。
光之翼·护佑天使增值服务
提供重疾专属顾问、专家门诊预约、现场全程导医、快速住院安排、绿色通道等各项增值服务。详见附件。
您拥有的权利
复效
若因某些特殊原因未及时缴纳保费,导致保单停效,自停效之日起两年内,可办理相关手续使保单复效。
犹豫期退保
犹豫期退保指投保人在合同约定的犹豫期内的退保。通常会扣除工本费后无息退还全部保费。
退保
保险合同沒有完全履行时,经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申请,保险人同意,解除双方由合同确定的法律关系,犹豫期后退保有损失,保险人按合同的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保单变更
在保单有效期内,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同意,可以修改保单的有关内容。
索赔
指当保险标的遭受承保责任范围内的风险损失或伤害时,被保险人/受益人有权向保险人提出索赔。
保单贷款
指投保人将所持有的保单抵押给保险公司,按照保单现金价值的一定比例获得资金的一种借贷方式。由于质押贷款过程中客户的保险保障不受影响,所以保单依然有效。
投保须知
1. 投保前请您仔细阅读: 产品条款 费率表 客户告知书 保单样本
2. 免除责任、保障责任、犹豫期、费用扣除、退保、保险单现金价值、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等内容详见产品条款,请务必仔细阅读 产品条款及电子保单的特别约定。
3. 本产品由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承保,目前在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浙江省,江苏省,广东省,重庆市,辽宁省,河北省,山东省,山西省,四川省,河南省,黑龙江省,湖南省,陕西省,安徽省,湖北省均设有分支机构并仅在设有分支机构的区域销售。
4. 本产品承保年龄限为出生满30天-50周岁(含30天、50周岁)。
5. 本产品针对投保人的年龄为年满18周岁且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为本人、配偶、父母、子女投保。若投、被保险人为非同一人,年满18-55周岁(含)身体健康的投保人可选择附加《光大永明附加投保人豁免保险费(2019版)重大疾病保险》。
6. 本产品最低保额10万元,最高保额限制:0-30周岁,50万元;31-35周岁,40万元;36-40周岁,30万元;41-45周岁,20万元;46-50周岁,10万元。
7. 《光大永明康保无忧恶性肿瘤疾病保险》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主险的基本保额。
8. 当投保附加投保人豁免险,豁免险的保额将计入投保人的风险保额。附加投保人豁免险的累计风险保额=主险和其他附加险年交保费之和*(主险缴费年限-1年),最高保额:18-40周岁:50万;41-45周岁:30万;46-50周岁:20万;51-55周岁:10万。
9. 本产品支持为本人、父母、子女、配偶投保。针对为本人、孩子投保时,可在投保时选择指定受益人。
10. 本产品针对不同缴费期限支持的投保年龄,具体投保年龄请点击本链接。
11. 本产品犹豫期15天。自电子合同发送成功(即投保成功)次日起15天内为犹豫期。犹豫期内退保保险公司将退还已收的全部保险费。犹豫期后退保有损失,将退还保单现金价值。
12. 投保成功后次日零时保单生效。针对生日单,起保时间为投保当天零时。(如客户生日是2019-6-28,2019-6-27投保,则起保时间为2019-6-27零点)
13. 本产品提供电子合同,投保成功后通过邮件及短信的形式发送给您,保险公司将视邮件发送成功为您签收电子合同。根据合同法,电子合同与纸质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您也可以通过关注“光大永明人寿” 官方微信公众号自助下载。如您需要纸质合同,可在犹豫期后通过保险公司官网或拨打光大永明人寿客服热线95348申请,需要10元工本费。
14. 本产品支持1-4类职业投保。未成年人职业:0-6周岁,学龄前儿童;7-17周岁,学生。
15. 发票形式:本产品提供电子发票,由投保人本人致电光大客服申请。
16. 本产品投被保险人须为中国税收居民。
17. 保险期间:合同生效日零时起至被保险人年满70周岁后的第一个保险单周年日的零时止或终身。
18. 等待期:本产品等待期为90天。为确保您的权益,请您认真阅读条款中关于等待期的内容。
19. 更多投保须知内容见本链接。
20. 请您在投保时仔细阅读并如实填写《健康告知》。投保成功后,保险公司不接受犹豫期内申请补充告知业务,如犹豫期后申请补充告知,可能产生的损失由您自行承担。
21. 本产品相关条款及报备文件编号为:《光大永明嘉多保重大疾病保险》,报备文件编号为光保字【2019】235号-1、《光大永明康保无忧恶性肿瘤疾病保险》,报备文件编号为光保字【2019】235号-2及《光大永明附加投保人豁免保险费(2019版)重大疾病保险》,报备文件编号为光保字【2019】235号-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