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保障内容:
意外伤害(身故、伤残)2万元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公司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若因该事故造成本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所列伤残项目,保险公司按该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对伤残项目进行评定,并按评定结果所对应该标准规定的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累计达到保险金额时,本保险合同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意外医疗1万元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事故为直接原因导致伤害而经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必要治疗,保险公司就其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实际支出的符合社保范围内可报销的合理医疗费用,在扣除其他途径获得的补偿及100元免赔额后按80%进行赔付,累计达到保险金额时,对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条款下的保险责任终止。(100元免赔,80%赔付)
意外住院津贴30元/天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因在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经医疗机构诊断必须住院治疗,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的每次住院,保险公司按照实际住院天数的第4天开始计算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累计达到30天时,本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3天免赔,30天为限)
您拥有的权利:
退保
保险合同沒有完全履行时,经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申请,保险人同意,解除双方由合同确定的法律关系,犹豫期后退保有损失,保险人按合同的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保单变更
在保单有效期内,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同意,可以修改保单的有关内容。
索赔
指当保险标的遭受承保责任范围内的风险损失或伤害时,被保险人/受益人有权向保险人提出索赔。
投保须知:
1. 投保前请您仔细阅读: 产品条款 费率表 保险金赔付比例 客户告知书 保单样本
2. 免除责任、保障责任、犹豫期、费用扣除、退保、保险单现金价值、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等内容详见产品条款,请务必仔细阅读 产品条款及电子保单的特别约定。
3. 本产品由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承保。本产品仅限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地区的客户购买。
4. 本计划承保年龄为3至70周岁(含3周岁和70周岁),65周岁以上(不含65周岁)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上述所列保险金额的50%,保险费不变,未成年人累计意外身故保额以保监会规定为准。
5. 本产品购买生成保单后,所对应的保险责任(最早)于第四日零时生效。
6. 本产品仅提供电子保单,电子保单一经生成不办理任何形式的变更、注销、退保。
7. 本计划不承保高风险运动,高风险运动包括但不限于潜水、跳伞、攀岩、探险、蹦极、驾驶滑翔机、武术比赛、摔跤、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
8. 本产品指定医院为符合条款要求的医院,但被保险人在下述地区的医院就医产生的医疗费用和住院津贴均不予赔付:北京平谷、北京密云、河北沧州、河北省秦皇岛、河北省唐山、河北省青县、河北省青龙县、河北省廊坊市、河北承德、黑龙江省大庆、山东禹城、河南信阳市、河南许昌、河南开封、天津静海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吉林省四平市、山东省莱州市、山东滨州市、山东夏津。
9. 如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发生职业变化,以其出险时实际从事的职业类别为准,出险时职业类别超过保单规定的最高职业类别限制的,因此事故导致的意外伤残、身故和医疗费用为除外责任。
10. 凡从事高空作业工作人员,均不可作为被保险人投保本产品。
11. 投保须知:除本保险合同外,被保险人在华泰保险公司投保的有效累计意外伤害保额达到50万元(含)时,本保险合同无效;60周岁(含)以上被保险人在华泰保险公司购买的意外伤害保险以一份为限,超过无效。
12. 华泰财险偿付能力充足率已达到监管要求,详情可进入华泰财险官网→“公开信息披露“→“专项信息”→“偿付能力”进行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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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年龄范围宽,保费低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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